馬英九勞工政策
尊嚴勞動
自主、公平、發展的勞動政策
一、政策理念:
1. 勞動政策要能強化勞工的協商和參與能力
2. 勞動政策要能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
3. 勞動政策要能提升勞動生活的品質
二、政策綱領:
1. 秉持產業民主理念,積極推動勞資協商與對話機制,促進勞資雙贏共同成長,分享經濟成果。
2. 建立具保障性與競爭力的勞動市場,提升全體國民勞動生活品質。
3. 勞動政策應成為產業發展的領航力量,而非阻礙產業轉型調整的政策工具。
三、政策主張:
「尊嚴勞動理念納入國民教育;提高勞保年金給付金額,絕不低於國民年金發放基準;勞保年金加退休金達到老年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勞工職訓費用可扣抵所得稅;修法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教師與公務員皆可組織工會;促進勞資協商,簡化罷工程序;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勞動法庭專責化;鼓勵學校與企業合作;職業工會辦理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政府首長應定期與相關民間團體諮商勞動議題。」
- 尊嚴勞動的概念納入國民教育
尊嚴勞動概念應納入學校教材,中小學公民課程及大學通識教育編列勞動相關教育內容。
- 提高勞保年金給付,絕不低於國民年金發放基準
政府應增加勞保基金獲利能力,提高勞保年金給付水準。勞工若選擇勞保年金,金額絕不低於國民年金。(註:國民黨「勞保條例修正案」在立法院一讀版本:勞保年金給付以最後三年平均投保薪資為計算基準,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3%計算。選擇一次金給付者,給付上限亦由現行的45個月,提高至55個月。另將身心障礙年金基礎保障由每月3,000三千元,增加至4,000元,與國民年金同一水準。)
3.延長勞工退休年齡,保障退休生活基本所得
修訂「勞動基準法」,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六十五歲。檢討修訂個人帳戶退休金制度,強化退休基金市場獲利能力,確保勞工退休金加勞保年金,合計達到勞工退休基本生活所得替代率70%以上。
4.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可扣抵所得稅
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可扣抵所得稅,鼓勵勞工終身學習,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5. 修法保障非典型勞工權益
訂定「部分時間勞動保護法」,維護部分時間勞工權益。推動勞動契約法立法,或修訂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以保障派遣及定期契約勞工。
6. 提高失業給付水準,延長失業給付期間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水準,從現在投保薪資的60%提高至70%,並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範圍。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期間從現在六個月延長到一年。並提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標準與期間。
7. 保障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
憲法賦予人民結社的權利,所有就業人口包含教師與公務員,參加或籌組工會的權利不應剝奪。但為維持公共利益與學生受教權益,政府應立法規範教師發動罷工的時機與要件,以降低對社會的衝擊。
8. 鼓勵勞資誠信協商,簡化罷工法定程序
為鼓勵勞資間誠信協商,應簡化法定罷工程序,使工會擁有充分的協商力量。另應修法規範,當公用事業罷工時,應維持一定程度的服務水準,以減輕對大眾日常生活的影響。
9. 設置勞工權益基金,勞動法庭專責化
勞動法庭及勞資爭議處理機構應專責化,以有效處理勞資爭議,中央或地方政府並應設立勞工權益基金,在勞資爭議及工傷訴訟期間,提供生活所必須之扶助。
10. 鼓勵學校與企業合作,教學與職場需求接軌
運用就業保險基金,獎助大專院校與企業、職訓機構合作,增加學生實習經驗,提高社會新鮮人就業技能,化解人才M型化危機。
11. 職業工會得負責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認證工作
全國性職業工會聯合組織得參與技能檢定及職業證照認證工作,以協助職業工會發展專業化職能。
12. 建立政府與民間組織諮商勞動問題機制
政府應與關心勞動議題的民間組織,建立定期諮商機制,藉由意見交換,以調整政策與制度方向。政府相關部會首長應親自主持諮商會議,其他相關部會應派主管級官員出席。
13. 降低勞工職災率至千分之五以下
降低職災率到千分之五以下,並提供受災勞工具體生活保障。 職災保險給付應以勞工實際從事之工作,做為職災認定標準。
14. 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時
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鼓勵勞資協商降低法定工作時間與建立彈性工時制度。
15. 外勞引進由各行業勞、資、政三方對話決定
外勞是否繼續引進,應由政府主持個別行業勞資對話,以決定不同產業雇用外勞之合理人數及勞動條件。
16. 協助工會團結與改革
政府應建立制度,協助工會發展與團結,以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亦應推動並協助職業工會改革,以建立服務性及專業性之組織。
17. 勞資與政府三方諮商基本工資
行政院成立「中央基本工資三方委員會」 由勞資與政府諮商基本工資政策調整內容。
18. 降低失業率至3%以下
當前失業率平均約4%,國民黨執政將創造工作機會,降低失業率至3%以下,確保國民充分就業。
19. 保留公共服務就業機會給弱勢勞工
保留部份公共服務就業機會,給無法接受低收入戶救助之弱勢勞工,作為失業保險與社會救助體系間之銜接管道。
20. 國公營事業民營後,應設勞工董事
原屬國公營事業如移轉民營後之事業單位,政府持股20%以上者,應設立勞工董事一名。
21.工會教育經費法制化
政府撥付之工會教育經費應法制化,使工會擁有充分能力教育會員,強化工會的團結能力。
22. 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
企業內工會組織得擴大組織範圍,包含同一企業法人或依其他法律所訂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或具供應鏈關係之相關企業的勞工,應准許共同組織工會。
23. 企業工會組織團結化
為維護勞資和諧,強化工會協商能力,以單一企業為範圍組織之工會,當其會員數超過該企業勞工半數時,未參加工會之勞工即應自動成為該工會之會員。雇主並應經由工會之同意,代為扣繳該工會之會費。
24. 推動產業別之勞資對話機制
推動產業別之勞資對話機制,由具代表性之勞資團體與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制度性的諮商。政府重要決策亦應透過該對話機制,廣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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