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批准兩公約,也宣示台灣將逐步廢除死刑」


總統馬英九先生於2008年競選總統時提出的【馬蕭人權政策】中指出,世界人權宣言(UDHR)、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當選之後他要「落實我國對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國際人權的楷模」。2009年5月批准兩公約,同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兩公約的適用,應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同時第四條也說明各級政府機關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至此,兩公約已經成為台灣立即、必須要遵守的法律。

台灣於2000年開始,不論是陳水扁政府或者馬英九政府都一再宣示台灣以逐步廢除死刑作為政策目標。馬政府卻在批准兩公約後,分別於2010年4月30日執行4位及2011年3月4日執行5位死刑犯,終結自2006年以來長達4年多的暫停死刑執行,而這兩次的死刑執行更處處違反 ICCPR 的規定。

 

ICCPR第6條第6款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份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法務部一再表示,ICCPR並沒有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據此宣稱為「依法行政」理由,正是被國際社會認為違反ICCPR第6條第6款規定。

 

而被執行的9位死刑犯,有7位於第三審無律師辯護。依據 ICCPR 第14條規定的公平審判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次強調,要求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嚴格遵守,讓死刑犯有受全程、有效辯護協助的權利[1]

 

此外,ICCPR 第 6 條第 4 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依據此公約規定必須要有能夠被實踐的程序與方式。而我國赦免法目前並不完備,對於誰可以提出赦免要求、該向誰提出、提出後經由怎樣的程序決定、決定後的結果如何實行等,全無規範,缺乏明文程序規定,用以保障死刑犯的赦免請求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Chikunova 訴烏茲別克案(CCPR/C/89/D/1043/2002,第7.6 段),對烏茲別克沒有對死刑犯赦免申請做出回應,仍然繼續執行死刑,認定違反 ICCPR 第 6 條第 4 款規定[2]

 

就此部份,台灣的赦免法明顯違背公約規定。法務部於20093月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針對赦免法不完備的疑義,中華人權協會的代表老早就提出赦免法的修正草案。但草案提出至今將近一年,「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未有討論,法務部除了沒有「積極」去實踐它,現在更逕自對外表示:沒有違反兩公約。

兩公約條文的起草是四、五十年前的產物,其中所規定的只是最「基本」的人權要求,但是藉由「一般性評議 (general comments)」及公約委員會針對國家報告所提出的意見,讓兩公約有了更清晰的面貌及實踐的基準。若我們在施行兩公約上,只願意照讀條文,卻不願意如同施行法第三條所說的要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那兩公約便有如具文。



[1]請參考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出版的《大法官給個說法 3》P.359,張文貞教授的意見。

[2] <我國大法官如何面對死刑議題:從神主牌到國際人權法的新挑戰>,吳志光,201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博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