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住宅法」立法


台灣歷任政府提出的任何房屋政策,都是建立在「住者有其屋」與「市場萬能」這兩組意識型態上,因此所有的措施,都是驅使人民節衣縮食進入市場成為「買得起」的痛苦屋奴。

直到2004年行政院修正通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首次於政策正式出現「社會住宅」一詞,在學者及社福團體的奔走倡議下,台灣「整體住宅政策」(於2005年05月24日核定通過)從尊重市場機能單軌制,走上亦維護社會公義雙軌制政策。隨後,草擬中的「住宅法」亦增設第三章「社會住宅章」與第六章「住宅權益平等章」(反歧視章)。至此,台灣正式宣告「居住權,是人民基本權益(不分貧富)」;而「社會住宅」政策亦正式有法源依據。

民進黨執政期間完成草案的擬訂,馬總統上任後不斷釋出推動住宅法的積極態度,並花費百萬經費進行子法的研擬,然而三年過去了,子法修訂了,草案卻仍在營建署、行政院間擺盪,始終到不了立法院。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觀點:

「住宅法」,是維護人民居住權益之根本大法,台灣社會住宅政策已納入「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章中,政府應盡速完成立法工作。

在所謂的住宅市場裡,弱勢人民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等多重困境,草案中第三條清楚地定義「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這些弱勢人民包括了為數眾多的低收入者、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與性侵害者、AIDS、平地原住民、遊民等,依本聯盟推估,其數量至少占全國總戶數為16.50%。且尚不包括單親、災民、中低所得者、失業勞工、離家就學學生、離鄉就業青年與新婚夫妻等新弱勢,與未註冊未列冊的潛在弱勢戶。如今面對高房價,弱勢人民的處境更加艱難。

英國於1890年、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完成立法。落後先進國家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才能走出行政院並通過立法?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馬博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